(2012)乐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王某甲,男,1975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王某乙,女,1975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存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