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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法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相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相娟;高磊;高欣;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陈平代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高法执字第883号 申请执行人张相娟。 申请执行人高磊。 申请执行人高欣。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平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高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有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 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交通事故理赔款96035元,限30日内理赔完毕,理赔完毕后将款汇至高密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高密市支行立新街办事处,帐号:37001678340050008467)。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邱 松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新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