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363号原告田某某,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甲),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郇绳军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延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