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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363号原告田某某,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甲),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郇绳军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延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