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与赵坤良、郭增兰、张少雷、赵林美、赵坤群、王翠芬、曹凤琢、苑春玲、赵坤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负责人金卫东被执行人赵坤良、郭增兰、张少雷、赵林美、赵坤群、王翠芬、曹凤琢、苑春玲、赵坤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莱城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借款325103.49元及利息、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6177元、执行费5052元、其他诉讼费用2145元。审理过程中已经查封各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申请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以上继续查封期限均为半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