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苏民二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邹艳华与被告沈阳第五机床厂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艳华,沈阳第五机床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二初字第00746号原告邹艳华,女。被告沈阳第五机床厂。法定代表人么洪权。委托代理人马金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艳华与被告沈阳第五机床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沈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