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民二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邹艳华与被告沈阳第五机床厂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艳华,沈阳第五机床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二初字第00746号原告邹艳华,女。被告沈阳第五机床厂。法定代表人么洪权。委托代理人马金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艳华与被告沈阳第五机床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沈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