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与咸阳市秦都区宜渡村三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宜渡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王××申请执行宜渡村三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王××,女,1999年5月29日生。法定代理人刘小荣,女,1976年5月13日生,系王××之母。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宜渡村第三村民小组。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0417元,本案受理费为62元、执行费为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案件款1057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5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