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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漳河管委会与王焕只、李志鹏、李志强、张桂枝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漳河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王焕只,李志鹏,李志强,张桂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漳河生态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漳河管委会),地址:磁县讲武城镇北白道村村东。法定代表人穆伟利,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振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焕只,河北省临漳县习文乡曹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鹏,学生。委托代理人王焕只,河北省临漳县习文乡曹村(系李志鹏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强,学生。法定代理人王焕只(系李志强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枝。委托代理人王焕只,河北省临漳县习文乡曹村。上诉人漳河管委会因与王焕只、李志鹏、李志强、张桂枝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0278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被上诉人王焕只,被上诉人李志鹏的代理人,被上诉人张桂枝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因肇事车辆和肇事司机单方撞在我单位设置的限高杆上而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我方住所在磁县境内,事故发生地在(磁县与临漳县)两县的交界处(系高速公路辖区内)。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磁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王焕只、李志鹏、李志强、张桂枝辩称,本案系特殊侵权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29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临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临漳县,临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有确切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属举证不能,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建阔审 判 员  段润英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