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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神刑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徐晓东介绍卖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东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神刑初字第00516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晓东,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古族自治县七家子乡水泉村,农民。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辩护人宋荣彬,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松,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2011)第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晓东犯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日作出(2011)神刑初字第005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晓东不服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5日作出(2012)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02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白彦军、齐永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徐晓东带着王某某从辽宁省阜新市来到神木县,并住进神木镇滨河路中段的“巴盟招待所”,此后2日内该徐在此招待所内介绍王某某卖淫九次,每次获利70元,共计630元。并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王某某及刘茂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晓东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晓东辩称,没有强迫王某某卖淫,王某某在招待所老板介绍下自愿卖淫,被告人只介绍过一次。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介绍卖淫的次数应为一次。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徐晓东带着女性王某某从辽宁省阜新市来到神木县城,二人一起住进了位于神木镇滨河路中段的“巴盟招待所”,在后来的两日内,被告人徐晓东将王某某介绍给来该招待所的“嫖客”从事卖淫活动达九次之多。徐晓东每次从中抽取赃款70元,共抽取了630元。2011年5月28日凌晨,王某某背着被告人徐晓东离开了“巴盟招待所”,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被告人徐晓东的不法行为,后公安民警通过网上追逃将被告人徐晓东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徐晓东的供述。该徐供认2011年5月26日其带着王某某从辽宁省阜新市来到神木县,并住进神木镇滨河路中段的“巴盟招待所”,此后2日内该徐在此招待所内介绍王某某卖淫九次,每次获利70元,共计630元。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24日她在辽宁省阜新市大街上认识徐晓东,徐晓东让她跟着去神木,具体干什么徐晓东未告诉她。26日二人来到神木县,并住进神木镇滨河路中段的“巴盟招待所”,此后2日内该徐在此招待所内强迫她卖淫约十次,该徐未给她一分钱。后她将遭遇告诉同在招待所住的一个女的,28日凌晨4点左右,这个女的乘徐晓东睡着将招待所的大门打开放她逃走。证人刘茂岐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26日下午徐晓东带着王某某到其开办的位于神木镇滨河路中段的“巴盟招待所”住宿,此后2日内该徐在此招待所内介绍王某某卖淫九次,每次100元,该徐抽取70元,他抽取30元。客人包夜的,该徐抽取200元,他抽取100元。证人何婷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28日凌晨4点左右有人敲她的房门叫救命,她打开房门王某某进来说她被徐晓东带到此招待所卖淫,想逃走。她将招待所大门打开,给王某某拦了辆出租车到火车站附近的“金龙招待所”地下室住下,让王某某明日想办法回家去。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公安民警安排,刘茂岐在编号不同的十名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在“巴盟招待所”介绍王某某卖淫的是被告人徐晓东。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徐晓东指认神木镇滨河路“巴盟招待所”就是其介绍王某某卖淫的地点。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晓东在2011年6月19日由阜新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在该市细河区“网来网去网吧”抓获情况,及被告人徐晓东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被告人徐晓东介绍卖淫的事实,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东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取利润,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害人王某某称系被徐晓东强迫卖淫,但除其本人陈述外,无其它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被告人徐晓东多次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属情节严重,应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晓东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罚金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喜平审 判 员  敖 漫代理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瑞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