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舒城成辉工贸有限公司与李宗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成辉工贸有限公司,李宗凤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455号原告:舒城成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雪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顺元,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凤,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成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宗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以与被告的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成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4元,本院依法收取847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567元,由原告舒城成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