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泉祥与被执行人戴晓宇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泉祥,戴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24号申请执行人:王泉祥,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回族,王泉祥美容院业主,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戴晓宇,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赵旭,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泉祥与被执行人戴晓宇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2013年6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戴晓宇银行存款27000元,2013年7月17日被执行人戴晓宇自行交执行款30000元,此款已于2013年8月13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欠款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分期给付,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