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XX,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段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滨海街道办事处X身份证号码:X被告:崔XX,女,1X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段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昭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