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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XX,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段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滨海街道办事处X身份证号码:X被告:崔XX,女,1X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段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昭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