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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梁润笙与黄立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润笙,黄立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7-27核稿人同意并呈邓院审批。邓茂军7月27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民 事 裁 定 书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5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54号申请人梁润笙,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7515。委托代理人朱启珍、卢伟强,广东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立初,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5613。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梁润笙请求解除对(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8号财产保全裁定中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立初持有的惠州罗浮山卓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5%的股权(价值人民币75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权属人为惠州韦得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村周建岭(土名)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博府国用(2005)第010760号、面积:31667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邓茂军审判员卢东明人民陪审员李婵清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叶嘉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