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马磊与胡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磊,胡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71-2号原告:马磊,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巍,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磊诉被告胡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马磊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审 判 员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端平第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