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05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田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531-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某,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黄某诉田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8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田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田某所有的豫EY62**货车。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秀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