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与王涛、李春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王涛,李春芳,石长松,王俊平,郝军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5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城镇龙山大街265号。负责人贺润江,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被告王涛。被告李春芳。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贾有民。被告石长松。被告王俊平。被告郝军霄,职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诉被告王涛、李春芳、石长松、王俊平、郝军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以证据不足,现发现有新的证据为由,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红高审 判 员 孙素芳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