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红党、李伟与华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红党;李伟;华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李红党原告李伟被告华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党、李伟与被告华县城乡建设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党、李伟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党、李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党、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元由原告李红党、李伟承担。审判员 苏新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