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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秦州二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天水市秦州区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3月26日,农民。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秦州二建)。住所地:秦州区双桥北路聚宝大酒店*楼。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州二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的(2009)张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天水市秦州区第二建筑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某等六名农民工劳动报酬26500元及利息1975.58元(自2008年5月30日至2009年5月20日,利率:7.56%)。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秦州二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韩 维审判员 :马恩龙审判员 :妥国兴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