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瑶民一初字第034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马和平与张媛媛、巫觅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和平,张媛媛,巫觅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一初字第03439号原告:马和平,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章淮健,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媛媛,女,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巫觅昱,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和平与被告张媛媛、巫觅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和平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媛媛、巫觅昱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马和平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安轮**室,建筑面积41.89平方米(房地权东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媛媛、巫觅昱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希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