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庞冀、高茨与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王萍、王春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冀,高茨,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王萍,王春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庞冀。委托代理人钟诚,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茨。委托代理人钟诚,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冀。被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华路二段36号。法定代表人赵卫星,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郝延涛。被告王萍。被告王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冀、高茨与被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王萍、王春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冀、高茨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冀、高茨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冀、高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庞冀、高茨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