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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庞冀、高茨与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王萍、王春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冀,高茨,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王萍,王春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庞冀。委托代理人钟诚,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茨。委托代理人钟诚,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冀。被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华路二段36号。法定代表人赵卫星,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郝延涛。被告王萍。被告王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冀、高茨与被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王萍、王春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冀、高茨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冀、高茨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冀、高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庞冀、高茨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