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超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252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超,男,25岁,1987年6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宝鸡项目部经营科预算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农机修造厂家属楼,捕前住宝鸡市凤翔县长青镇石头坡村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宝鸡项目部生活区。2012年4月10日主动投案,同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取保候审。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2)第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超犯受贿罪,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蔡超利用担任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宝鸡项目部经营科预算员职务之便,收受了国电宝鸡第二发电厂二期扩建项目分包商—宝鸡市一建宝二电项目部经理侯睿所送的好处费10000元。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蔡超犯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超身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全部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其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改表现,对被告人蔡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超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所得10000元(扣押在公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 兵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