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星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生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星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生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四川省星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锦江街17号宏发宾馆四楼。法定代表人高崇智,四川省星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蓉清,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生甫(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浩,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卫,成都市武侯区瑞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星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杨生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星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杨生甫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四川省星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杨生甫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四川省星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杨生甫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9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29元,本案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