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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商外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董莉亚与李佩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莉亚,李佩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外初字第8号原告:董莉亚。被告:李佩珊(陈芳),(根据原告诉状)。原告董莉亚因与被告李佩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需要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发送相关诉讼文书,并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但原告拒绝缴纳。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之规定,缴纳公告费为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本案原告拒绝履行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董莉亚负担。审 判 长  陈定良代理审判员  王黎明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