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董某、刘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董某;刘某乙;邱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刘某甲,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女,1958年农历二月十八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唐山市丰润区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女,192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春明(原告刘某甲之子,被告邱某之继孙),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董某、刘某乙、邱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刘某甲提交的其父刘贺龙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来我夫妻百年之后老院房产、家产全归长子刘某甲所有,……”。现刘贺龙之妻邱某尚在世,遗嘱继承人刘某甲尚未履行完毕立遗嘱人为其所附的对邱某的赡养义务,因此在邱某生存期间,原告无权要求按该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慧 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焕(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