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三强公司与李龙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龙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三强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城内北街72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玉东,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江。委托代理人张亮。上诉人三强公司与李龙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00828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住所在邯郸市丛台区,请求依法撤销(2012)邯山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诉讼,因此,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之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建阔审 判 员 杨俊英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