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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谭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司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振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