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谭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司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振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