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章顺水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顺水,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671号原告:章顺水。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朱静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顺水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顺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茅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