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蔺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徐代均与古蔺县银叶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代均,古蔺县银叶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徐代均,男,生于1975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被告古蔺县银叶煤矿。组织机构代码74693179-2。法定代表人车宗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茜,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代均与被告古蔺县银叶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代均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代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代均负担。审判员 梅廷聪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 娟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