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邓楠与张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楠,张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58号原告:邓楠,无业。委托代理人:张西安,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晓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皓,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楠与被告张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楠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楠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邓楠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