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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平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蒋友福与刘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友福,刘华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商初字第37号原告:蒋友福。委托代理人:张薇。被告:刘华龙。委托代理人:吴建龙、李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友福与被告刘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友福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友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友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