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平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蒋友福与刘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友福,刘华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商初字第37号原告:蒋友福。委托代理人:张薇。被告:刘华龙。委托代理人:吴建龙、李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友福与被告刘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友福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友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友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