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翟超与杨铁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终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翟超。被执行人杨铁刚。申请执行人翟超诉被执行人杨铁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晨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