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905号原告董某,女,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被告李某,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徐学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辂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