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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任晓娜诉张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154号原告任某某,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于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