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靖民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郇绳军与张万芳、刘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郇绳军,张万芳,刘小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靖民初字第01548号原告郇绳军,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告张万芳,女,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现住靖边县统万路,个体户。被告刘小军,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现住靖边县统万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郇绳军与被告张万芳、刘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郇绳军于2012年7月25日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郇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刘小军承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延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