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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3519。委托代理人廖绍林,系广东君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3028。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黄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代理人廖绍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婚生男孩李某乙。双方因婚前缺乏感情基础,且性格不合,因此,婚后感情一直不融洽,从2009年底起分居至今。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整日沉迷赌博,甚至到处举债,为偿还赌债,已用尽家中积蓄,并将原位于惠城区麦地路的住宅转让而为其归还赌债,由此,原、被告双方一直争吵不休。从2010年起,被告便经常不归家,对小孩的起居生活也从不过问。2011年6月至2011年8月29日期间,被告又在外借款近二十万元,而在此期间,被告一直就下落不明,从未回过家。由此导致债权人起诉并将原告也列为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据原告了解,被告借款还是在外赌博。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也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为解除心灵上的痛苦,将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判归原告抚养。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小孩李某乙(男,××××年××月出生)归原告抚养。被告黄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因工作关系而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感情良好,婚后生育一小孩,取名叫李某乙(出生于××××年××月28日),双方有时会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2012年2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镜新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黄伟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盛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