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戚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戚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昱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