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梅花与章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花,章军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53号原告:黄梅花,女,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章军波(,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花诉被告章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梅花于2012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花撤回对被告章军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黄梅花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永力审 判 员 虞国安人民陪审员 胡舜耀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方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