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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梅花与章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花,章军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53号原告:黄梅花,女,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章军波(,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花诉被告章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梅花于2012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花撤回对被告章军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黄梅花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永力审 判 员  虞国安人民陪审员  胡舜耀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方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