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古平与李云清、李代会、燕国容、邵世香、李时刚、郑树根、廖明成、蒋礼、任嘉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平,李云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李代会,燕国容,邵世香,李时刚,郑树根,廖明成,蒋礼,任嘉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833号原告古平,男,生于1972年8月1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缪洁,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云清,男,生于1967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承灿,经理。地址:宜宾市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宜都崇文小区综合楼3楼。第三人李代会,女,生于1973年1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第三人燕国容,女,生于1970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第三人邵世香,女,生于1958年8月3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第三人李时刚,男,生于1964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第三人郑树根,男,生于1947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第三人廖明成,男,生于1951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第三人蒋礼,女,生于1993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第三人任嘉雨,女,生于2009年5月31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法定代理人任健(任嘉雨的父亲),男,生于1981年4月22日,四川省江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平与被告李云清及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李代会、燕国容、邵世香、李时刚、郑树根、廖明成、蒋礼、任嘉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古平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古平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冯维权人民陪审员 桂 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