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三初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宫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1216号原告宫某,女。被告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不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会玲-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