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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48-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冀某某。冯某某与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做出(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嫁妆(自行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小斌审判员  贺焕社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