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胡民初字第35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宋爱辉与李洪杨、于海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爱辉,李洪杨,于海梅,李洪军,李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胡民初字第3529-1号原告宋爱辉。被告李洪杨。被告于海梅.被告李洪军。被告李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爱辉诉被告李洪杨、于海梅、李洪军、李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洪杨、于海梅、李洪军、李伟涛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18000元现金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洪杨、于海梅、李洪军、李伟涛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