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田永春与辛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春,辛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255号原告:田永春。被告:辛毅。原告田永春与被告辛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永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永春诉称:2011年3月被告辛毅欠原告货款18600元,同年4月,被告又欠原告21000元,并约定一个星期内不归赔偿损失费5000元,上述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4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所举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其身份及具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2、欠条2份,佐证其诉称。被告辛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4日,原告田永春与被告辛毅口头订立买卖空调的合同,原告遂于当日依约支付货款18600元,被告当日出具欠条1份;同年4月22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21000元,被告又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并约定若到期不还款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后被告未履约,原告为货款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致成本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举证在卷佐证并经本院认定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辛毅与原告田永春口头达成买卖协议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亦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而被告未依约履行义务,至于被告书面承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于法不悖,应予准许,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依法一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辛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田永春货款39600元;二被告辛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田永春违约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辛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祖良代理审判员 高祖祥人民陪审员 戴 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友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