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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连峰与吉林省嘉华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峰,吉林省嘉华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赵连峰,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华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连峰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华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连峰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9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