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海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洲磊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洲磊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沪海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心兴。委托代理人张新颖,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洲磊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邵泰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洲磊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的人民币1,193.7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