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刑罚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人民法院与卢鹏危险驾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人民法院,卢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刑罚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徐伟,院长。被执行人卢鹏,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磐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3000.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人卢鹏危险驾驶一案罚金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卢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