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丛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丛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某某,曾用名:栗永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车牌照号:冀D×××××)行驶至本市人民路与城内中街口处时,被在本市人民路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定量检测,被告人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酒精检测报告、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查,被告人栗某某酒驾驶机动车,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6mg/100ml。酒精含量超过醉酒驾驶标准不多,未发生交通事故,庭审中能自认其罪,可酌情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鞠志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豆新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