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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兴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执行兴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兴平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138号申请人兴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被申请人兴平市教育局。兴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执行兴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2)兴行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兴行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