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李月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72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月红,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2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唐述哲,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2)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月红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月红及其辩护人唐述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李月红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永丰工业区马赛克厂宿舍内,盗得被害人冷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后被告人李月红到佛山市火车站旁的中国农业银行佛山祖庙支行,用其刚盗得的银行卡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人民币18300元并将卡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转账到自己的账户,随即逃回老家。2012年2月23日,咸丰县公安局高乐山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李月红的家中将其抓获。同年5月18日,被害人冷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月红的盗窃行为予以宽恕,要求对被告人李月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月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冷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视频监控录像,厂房租赁合同,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月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月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月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月红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月红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月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月红如实供述罪行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月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园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嘉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