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隋庆录与张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庆录,张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隋庆录,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张明华,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隋庆录与被执行人张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隋庆录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隋庆录与被执行人张明华于2012年7月10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张明华于2012年7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隋庆录执行款5506.00元,执行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明华负担。被执行人张明华按期将全部执行款向申请执行人隋庆录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隋庆录于2012年7月25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