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澄通电子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亿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澄通电子有限公司,邯郸市亿斯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北京世纪澄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梦凡。被告邯郸市亿斯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甲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智伟。委托代理人常华昭,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世纪澄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亿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世纪澄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桂仁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