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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450号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内向,双方无共同语言,被告婚后亦无家庭责任感,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淡漠。2007年他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发生争吵,被告便外出至今未归亦未与他联系。现双方已分居五年,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郭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谈婚,1996年年底登记结婚。1998年8月27日,生育一子名叫郭某甲。登记结婚后至生育孩子前,夫妻关系一般。生育孩子后,原、被告因原告打牌及不经常干活常发生争吵,偶尔还发生吵打。2008年6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被告回了娘家,原告后叫乡党将被告叫回。2008年年底,被告离家外出打工。2009年2月,被告与其父王勋打电话联系过一次,至此以后被告再未与其父王勋及原告联系,后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称意见;被告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状。因被告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致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户口本、被告之父王勋的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但生育孩子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自2008年年底离家至今未归,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致使财产问题无法处理,对此双方可以后另行解决。为了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郭某甲由原告郭某某自行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一民审判员  樊宝卫代��审判员何向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静 微信公众号“”